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472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村。法定代表人廉国平,村长。委托代理人董颖敏、常俊青,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利,男,汉族。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俊青、被告赵长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2月被告先后两次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截止到2011年1月4日已还款15万元,尚欠15万元。2011年1月4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1年10月前还款5万元,2012年年底前还款10万元,但至2013年1月4日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1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投入30万元,我已经偿还15万元,现在还剩15万元。该款在承德市平泉县投资时被骗了,法院判决又没执行回来,现在中止执行。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圣达公司投资,于2011年10月前偿还15万元。2011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原圣达公司欠廉庄村投资款壹拾伍万元整,计划2011年10月前还款5万元,2012年底前还款10万元,赵长利”。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期限还款,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长利向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廉庄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泽文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仇慧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一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