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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东法执字第161-1号

李盈与曾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07-26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盈,曾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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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东法执字第16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盈,女,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广东省阳东县合山��。

被执行人:曾海平,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生,住广东省阳东县那龙镇。申请执行人李盈与被执行人曾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东法立调确字第16号确认决定,已向被执行人送达(2014)阳东法执字第1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阳东县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没有存款。经到阳东县国���资源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采取“四查”措施,被执行人的房屋在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东法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华端

审 判 员  梁振对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