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业。
委托代理人:王东波,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王正新。
被执行人:刘宝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业与被执行人王正新、刘宝蕾债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履行案件款部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