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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02号

王洪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业,王正新,刘宝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业。

委托代理人:王东波,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王正新。

被执行人:刘宝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洪业与被执行人王正新、刘宝蕾债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应履行案件款部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