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837-2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寨子村西邻。
负责人:刘启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光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辉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光辉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单保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