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296号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