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