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3号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聂耳祥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聂耳祥,肖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3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

负责人:聂耳祥。

被告:聂耳祥,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告:肖燕,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聂耳祥、肖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代理

审判员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