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29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亮代

审判员 逯相前陪 审 员 庞圣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