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亮代
审判员 逯相前陪 审 员 庞圣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