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1: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2:高庆武。被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曹靖,工作单位:中国石油。
原告高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贾文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及其代理人与被告温某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打工时认识,11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此外,被告还有抽烟、喝酒的恶习,花钱大手大脚,我曾经试图与被告多次沟通,但是矛盾越来越深,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退还结婚时给付原告的8万元彩礼款以及电动车一辆,并且归还债务8100元。
被告温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在2010年认识,对于我抽烟、喝酒习惯,原告在婚前就了解并且未制止过。原告说我花钱大手大脚也不符合事实。关于婚后债务8100元我完全不知情,电动车是原告在婚前赠与我的。我们偶尔因家庭琐事吵闹,也是事出有因,但不至于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婚后感情尚好。原告称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以家庭琐事吵闹,故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则称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虽有吵闹现象,但并没有到要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针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80、90后年轻人不应该把结婚离婚当儿戏,年轻人思想中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认识到美满的家庭是个人成功的基础。原、被告为80、90后,婚前双方系自由恋爱,因此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主要是双方都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对对方的宽容理解再加上双方父母过于干涉年轻人的婚姻生活而导致。现在双方虽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但尚不足以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值得注意和提醒的是,被告温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扬长避短,克服不良嗜好,改正不良习惯,发生矛盾后懂得自我调适和谅解,树立起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其父母多宽容,多理解。只有双方都增强宽容心、责任感,那么才会使整个家庭走向和睦、友善、××的轨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贾文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雅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