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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35号

李双应与吴巨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双应,吴巨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双应,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吴巨松,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应与被执行人吴巨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