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35号
申请执行人:李双应,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吴巨松,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应与被执行人吴巨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