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448号原告丁庆元。委托代理人徐玲。被告河南省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羿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留丽。
原告丁庆元诉被告河南省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庆元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庆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庆元承担。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