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530号
原告:王和平,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唐爱侠,居民,系原告妻子。
被告:李梅,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平于2013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和平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