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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丁淅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复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集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淅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丁淅成侵犯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

审判长  钟华岗

审判员  何云泽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鹏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