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68号申请执行人韩X。被执行人韩XX。本院在执行韩X与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XX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