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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811号

杨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雷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811号

原告:杨某。

被告:雷某甲。

原告杨某与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雷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性格不合,至夫妻关系不睦。近三年来,被告出差回来双方关系更为恶劣,至双方互不理睬,原告曾于2012年2月28日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判决后半年,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雷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雷某乙。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性格不合,至夫妻关系不睦。

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雁民初字第02470号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交流沟通少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与被告分居未满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出差,与原告缺少沟通交流,被告应主动与原告沟通,正确的处理及化解双方矛盾,原告也应多多体贴被告。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 瑞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