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袁京卫。
委托代理人:吴勋波。
委托代理人:余蕾。
被告:陈金开。
被告:廖桂仙。
被告:徐红福。
被告:郑拾根。
被告:郑建平。
被告: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陈金开、廖桂仙、徐红福、郑拾根、郑建平、贵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