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朱永翠。
委托代理人:侯金烨。
被告:戚春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陈杏清。
委托代理人:朱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翠与被告戚春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朱永翠的伤残情况及其误工、护理、营养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