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97号
原告:梁钧���
被告:劳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钧诉被告劳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家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孙一峰 微信公众号“”
梁钧与劳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97号
原告:梁钧���
被告:劳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钧诉被告劳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家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孙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