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241号
原告:徐岳良。
委托代理人:陈健、陈洁璐。
被告:诸暨市华汛针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华狄。
委托代理人:徐宇峰。
被告:蔡华狄。
委托代理人:杨伟。
被告:叶九达。
委托代理人:慎伟达。
被告:赵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岳良与被告诸暨市华汛针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蔡华狄、被告叶九达、被告赵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蔡华狄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讼争欠条上所加盖的诸暨市华汛针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与书写欠条的落款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尚需一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冯华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