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赵志女。
被告:郑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女与被告郑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女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告赵志女以要求与被告郑建江自行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江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女撤回对被告郑建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赵志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