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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知初字第96号

吴进军与江山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吴进军,江山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96号

原告:吴进军。

被告:江山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诗。

原告吴进军为与被告江山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进军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进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吴进军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代理

审判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刘清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