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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61号

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金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61号

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雄。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

被告:张金标。

委托代理人:叶军旺。

委托代理人:张林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春波

人民陪审员  姜晓明

人民陪审员  汪宗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雪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