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马商初字第161号
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雄。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
被告:张金标。
委托代理人:叶军旺。
委托代理人:张林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春波
人民陪审员 姜晓明
人民陪审员 汪宗衡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雪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