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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038号

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2-0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卫,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南京轻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苏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