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98号
原告:彭作成。
被告:陶学鹏。
原告彭作成与被告陶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泰顺县公安局于2012年12月29日决定对被告陶学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陶学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作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