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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498号

彭作成与陶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作成,陶学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98号

原告:彭作成。

被告:陶学鹏。

原告彭作成与被告陶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泰顺县公安局于2012年12月29日决定对被告陶学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陶学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作成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