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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知民初字第0006号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高卫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高卫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卫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与被告高卫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卫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新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卫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新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科

代理

审判员  杜志军

代理

审判员  赵文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