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265号
原告:王旭森。
委托代理人:朱林郭。
被告:包巨龙。
被告:郑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森诉被告包巨龙、郑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76元,减半收取32038元,由原告王旭森承担。
审判员 颜爱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