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刘云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群艺、毛明飞。被告朱佳琦。被告浙江元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琬。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姜海斌、方芳。被告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孙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心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国与被告朱佳琦、浙江元祖食品有限公司、蒙城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国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国负担。
审 判 员 沈 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