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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终字第31号

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商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蒋金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宝柱,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吉祯,男,汉族,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柱、翟吉祯,被上诉人奥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呼士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中世通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4月22日,中世通公司的奥迪A83.0轿车(车牌号:京GJZ5**,发动机号:BBJ034721,底盘号:WAUKT44E2N016433)在奥润公司处进行维修保养,更换了正时皮带、变速箱油、刹车油、前制动片、助力油等备件,维修费用为13192元。2009年10月5日,该车赴北京途中在京津高速发生故障,后被拖至北京德奥达4S店内。故障发生后,奥润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因故障维修问题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奥润公司至今未履行维护及维修等义务,给中世通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奥润公司返还车辆维修费13192元,给中世通公司车辆排除故障、修复原状,赔偿中世通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一审庭审中,中世通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奥润公司返还维修费13192元、赔偿损失119852.18元,承担鉴定费用14000元。原审被告奥润公司在原审中辩称,鉴定意见书中的固定螺旋扭紧力不足的直接原因是该螺旋在更换正时皮带时就已经老化,由于中世通公司在维修时明确不同意更换,从而导致奥润公司只能为其继续使用该固定螺旋。奥润公司对该车没有进行免费维修的义务和私自更换零部件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世通公司车辆的正时皮带发生故障时,早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奥润公司不应对中世通公司车辆的故障承担连带责任。中世通公司对更换后的正时皮带在早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前提下,没有按时保养是造成车辆故障的根本原因,请求依法驳回中世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中世通公司所有的奥迪A83.0轿车(车牌号:京GJZ5**)在奥润公司处进行维修保养,当时行驶里程236874公里,更换了正时皮带、变速箱油、刹车油、前制动片、助力油等备件,维修费用为13192元。修理后在接交车检查表使用建议一栏内,奥润公司工作人员批注“按时保养,客户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和前轮轴承”,用户签字一栏中签“殷”字。2009年4月23日,在更换正时皮带和前片后,奥润公司对该车进行了试车,试车结果为故障消除、没有发现故障、无新故障,用户签字一栏中签“殷”字。2009年10月5日,该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后被拖至北京德奥达4S店内,产生拖车费2450元。一审中,中世通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正时皮带等处的故障进行拆检及其故障原因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勘验鉴定,勘验时车辆行驶里程为275472公里,鉴定意见为:该车正时皮带所发生的故障原因应为正时皮带初始松紧度调整轮安装调整时,固定螺栓扭紧力不足造成的。奥润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事实依据及理论依据均严重不足,对固定螺栓松动是源于固定螺栓本身已经老化的原因,没有鉴定和给予说明。申请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作出该鉴定意见的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作出解释。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该鉴定意见书作出书面说明:“意见书所得结论的事实及理论依据,在意见书分析说明第4条中已明确指出,正时皮带初始松紧度调整轮固定螺柱已断裂,断裂时该螺栓已从原始固定位置外移约9mm,说明固定螺栓松动后,逐渐外移,调整轮随之外移,使作用在固定螺栓上的弯曲力矩增加,长期作用下产生疲劳断裂,该螺栓安装时固定扭力不足是造成松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至于该螺栓是否老化造成松动,出于勘验时条件有限,断开后的固定螺纹部分无法从固定件上取出,做进一步的检测,无法确定固定螺栓是否老化及松动是否是老化造成。奥润公司认为是螺栓老化造成的扭紧力不足及松动,奥润公司是否已对该固定螺栓进行过检验,老化的依据是什么?若安装时发现螺栓已老化,应更换新的螺栓,不应继续使用。”中世通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的故障修理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东营市永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该报告记载,公司鉴定评估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修复后的发动机进行了现场勘验,依据山东省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发动机正时皮带等处发生的故障,对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更换后的故障配件进行逐一鉴定。经现场勘验,该车发动机进、排气门严重变形;A、B缸盖气门口损坏;六组活塞顶面均有较深的凹陷痕迹;六组连杆无明显变形。该报告在排除与故障无关联的配件、分项工时费、材料费后得出涉案车辆发动机因故障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19852.18元。奥润公司认为评估配件来源不明,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东营市永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东信鉴报字(2011)第08016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该机构鉴定人员杜延红出庭接受质询,杜延红陈述,他和双方当事人及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北京德奥达4S店,该轿车已经修好,受损配件在车的后备箱里,当时作了一个现场笔录,提供的配件上受损痕迹与该车事故应当形成的损坏痕迹相吻合,依此认定提供的配件就是该车损坏的配件,并对与本次事故无关联的配件进行了鉴定认证,明细表中没有无关联的配件。原审法院认为,中世通公司与奥润公司对2009年4月22日中世通公司涉案车辆在奥润公司处更换正时皮带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根据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说明认定涉案车辆正时皮带所发生的故障原因应为正时皮带初始松紧度调整轮安装调整时,固定螺栓扭紧力不足造成,该螺栓安装时固定扭力不足是造成松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该鉴定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采信;但是涉案车辆事故的成因并不是由于奥润公司的维修行为直接导致的。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鉴定意见书作出的书面说明中并没有排除螺栓老化是造成松动的原因,并指出若安装时发现螺栓已老化,应更换新的螺栓,不应继续使用。在奥润公司提交的接交车检查表使用建议一栏内,奥润公司工作人员批注“按时保养,客户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和前轮轴承”,用户签字一栏中签“殷”字;结合中世通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奥润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任务委托书、试车记录、出库单上均有“殷”姓驾驶员签字,可以认定该“殷”姓驾驶员应为中世通公司涉案车辆当时驾驶员,其在奥润公司工作人员批注“按时保养,客户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和前轮轴承”的用户签字一栏中签“殷”字,可以认定奥润公司已经告知中世通公司驾驶员应更换导向辊螺丝,中世通公司拒绝更换,奥润公司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中世通公司主张该批注有事后填加的可能,未提交证据,不予采信。在奥润公司履行了风险提示告知义务,中世通公司明确选择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的情况下,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中世通公司承担。根据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十日。涉案车辆在更换了正时皮带后已经行驶了38598公里和近六个月的时间,已超出了该规定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故奥润公司不应对该故障承担维修质量责任。中世通公司主张奥润公司赔偿损失119852.18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中世通公司主张奥润公司返还维修费13192元,因该维修费与涉案车辆故障无关,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4000元,由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世通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1、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涉案车辆因故障事故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虽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又不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法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及维修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奥润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及全部诉讼费。被上诉人奥润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09年4月22日,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保养车辆,因上诉人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才导致后来因该螺丝老化发生车辆故障。在没有取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私下更换导向辊螺丝的权利。2、2009年4月22日,上诉人车辆保养时行驶里程是236874公里,而发生故障是在2009年10月5日,行驶里程是275158公里,上诉人车辆早已经出了质量保证期,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车辆没有质量保证责任。3、本案鉴定使用的不是涉案车辆拆检的汽车零部件,而是上诉人单方提供的,依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审中,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申请证人殷某某(男,汉族,原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出庭作证。殷某某证实:证人殷某某没有其他曾用名,其2009年6月份左右离开中世通公司到北京工作。当时,涉案车辆是其负责送到被上诉人处维修保养的。经证人辨认,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1接交车检查表上两处签字是其书写,但其签字时该表的“使用建议栏”中没有“客户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和前轮轴承”这句话;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任务委托书中的两处签字,上面的不是其书写,下面的是其书写,但其当时签字时周边都是空白。该任务委托书中填写的联系电话其现在仍在使用;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5试车记录中的签字不是其书写;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3结算单中的两处签字均是其书写。上诉人中世通公司对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质证认为,涉案车辆当时就是殷某某送去保养的,其证言应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对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质证认为,证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且证人说到4S店保养车该换什么就换什么的说法不合常理,因为更换每个配件都是要收费的,需要客户同意才能更换。

本院认为,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涉案车辆是由其于2009年4月22日送到被上诉人处进行保养的,对其认可的签字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殷某某的证言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交的接交车检查表中书写的“客户拒绝更换导向辊螺丝和前轮轴承”是后补的。另查明,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对提取的正时皮带初始松紧度调整轮螺栓检验,其制造公差、机械性能等均符合国家标准GB/T70-1985的技术要求。”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在京津高速上发生故障,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关于被上诉人奥润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是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其受原审法院委托对涉案车辆故障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依法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质证,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亦进一步出具了书面说明,做出了合理解释。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客观,分析透彻,结论明确,具有较强的的说服性,依法应予采信。经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检测,涉案车辆发生故障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正时皮带损坏造成的,具体讲是正时皮带调整轮固定螺栓断裂造成的。根据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对提取的正时皮带初始松紧度调整轮螺栓进行的鉴定,该螺栓的制造公差、机械性能等均符合国家标准GB/T70-1985的技术要求,可见,断裂的螺栓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其之所以会发生断裂,根本原因就在于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在维修保养车辆,安装正时皮带时调整轮固定螺栓预紧力不足。正是由于预紧力不足,发动机在运行过程中固定螺栓产生松动,并逐渐外移,调整轮随之外移,使作用在固定螺栓上的弯曲力矩增加,长期作用下产生疲劳,导致螺栓断裂,进而造成了正时皮带及发动机其他部件的损坏。被上诉人奥润公司主张上诉人中世通公司在维护保养时拒绝更换固定螺栓导致车辆故障,责任应自行承担,为此在原审时提交了《接交车检查表》,上诉人中世通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接交车检查表》是由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单方制作并保存的一份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该证据上注明的内容与其出具给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的结算单存在明显矛盾,结算单”建议修理项目”一栏中注明”车轮轴承已拆卸+重新安装”,其中并未将导向辊螺丝作为建议修理的项目列出。综合分析,本院对《接交车检查表》依法不予采信。一方面,如前所述,断裂的螺栓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自无更换之必要;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奥润公司辩称固定螺栓断裂是由其老化所导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中世通公司到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处维修保养车辆,双方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在维修保养涉案车辆过程中,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明显瑕疵,给上诉人中世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此外,原审法院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更换的正时皮带已超出该条文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故奥润公司不应对该故障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发动机正时皮带等部件的损坏是由于固定螺栓外移并断裂造成的,其根本原因是在安装正时皮带时调整轮固定螺栓预紧力不足。因此,车辆故障并不是由正时皮带的质量问题引发的,被更换的正时皮带超过质量保证期不能成为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免责的抗辩理由。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被上诉人奥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

本院认为,因涉案车辆发生故障是由被上诉人奥润公司维修工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故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对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由于车辆故障产生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其一,根据东营市永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信鉴报字(2011)第08016号《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涉案车辆发动机因故障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19852.18元。因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对评估配件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杜延红出庭接受质询,并说明评估配件上受损痕迹与该车事故应当形成的损坏痕迹相吻合,依此认定提供的配件就是该车损坏的配件。尽管被上诉人奥润公司对杜延红的陈述亦不认可,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上诉人中世通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奥润公司赔偿损失119852.1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二,鉴定费14000元是上诉人中世通公司为确定其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诉人中世通公司主张由被上诉人奥润公司负担该费用,依法应予以支持。其三,因上诉人中世通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主要是涉案车辆更换正时皮带、变速箱油、刹车油、前制动片、助力油等备件的材料费和工时费,而引发本案车辆事故的固定螺栓并未更换,因此,维修费的产生与该车发生故障并无关系,故上诉人中世通公司要求返还维修费13192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上诉人中世通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19852.18元。

三、被上诉人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4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元,被上诉人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上诉人北京中世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元,被上诉人东营市奥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4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良艳

审 判 员  隋美玲

代理

审判员  郭 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