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陈阳。被告孙亚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诉被告孙亚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秀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