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俊路199号。法定代表人JasonChow(周祖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花,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圣睿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睿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圣睿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圣睿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盛品精密气体(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晓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