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顺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平。
原审
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顺成。
上诉人朱顺成为与被上诉人黄英平、原审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顺成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顺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