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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671号

黄英平与朱顺成、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顺成,黄英平,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顺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平。

原审

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顺成。

上诉人朱顺成为与被上诉人黄英平、原审被告浦江县永盛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顺成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顺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