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NALYNNEWONG。委托代理人徐云龙。委托代理人刘子群。被告于利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利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利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于利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