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20号
原告:李朵花。
委托代理人:陈成德、汤一飞。
被告:杨仲方。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俞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朵花与被告杨仲方、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李朵花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对伤残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