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左锡定。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南。法定代表人邓廷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南。法定代表人沈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锡定与被告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锡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锡定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