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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273号

左锡定与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左锡定,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左锡定。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南。法定代表人邓廷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南。法定代表人沈建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锡定与被告镇江市硅酸盐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吉仁加气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锡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锡定负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