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刑初字第69号

万某甲、张某某、秦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万某乙犯盗窃罪、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攀峰,张智忠,秦磊磊,郑树成,李冬亮,万争锋,代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古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攀峰,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唐海县四场南五队一砖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万楼村万楼*组)。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智忠,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文*楼**楼2门***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老庄村后张寨)。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秦磊磊,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蒋店子村委集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老村后张寨)。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郑树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文*楼**楼2门***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楼行政村郑楼***号)。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冬亮,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王盼庄(户��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韩集镇蒋店子村委李庄)。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万争锋,男,1989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文*楼**楼2门***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张老庄村后张寨)。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代凤,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唐海县五农场七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观堂乡观堂村腰圩组)。2012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古冶区人民��察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攀峰、张智忠、秦磊磊、郑树成、李冬亮、万争锋犯盗窃罪、被告人代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代理

审判员  王景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