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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民初字第374号

许安雄与蓝礼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安雄,蓝礼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许安雄。

被告:蓝礼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安雄与被告蓝礼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安雄负担。

审 判 长  季昌斌

人民陪审员  林细艳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广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