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许安雄。
被告:蓝礼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安雄与被告蓝礼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安雄负担。
审 判 长 季昌斌
人民陪审员 林细艳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广放 搜索“”
许安雄与蓝礼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民初字第374号
原告:许安雄。
被告:蓝礼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安雄与被告蓝礼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安雄负担。
审 判 长 季昌斌
人民陪审员 林细艳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广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