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中北路13号被害人曹某开的加贝超市内,盗得伊利牌灌装中老年奶粉一听,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粉价值人民币55元。2、2013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中北路57号被害人郑某开的小玲烟酒行内,盗得红色软盒玉溪牌香烟1条,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0元。3、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仙桥村碧瑶路2号被害人蒋某开的锡坚便利店内,盗得红色硬盒利群牌香烟1条,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元。4、2013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窜至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赤松路1318号被害人朱某的杂货店内,盗得红色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60元。被告人黄某被被害人朱某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被害人曹某、郑某、蒋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黄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赃物已退回,考虑到其身体不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瑾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