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张月燕。
被告:徐明江。
原告张月燕与被告徐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月燕诉称: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在2012年2月10日的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半,也未支付。为此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0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借贷行为经本院结合系列案件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月燕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新昌县公安局。
审 判 长 石伯灿
人民陪审员 商平和
人民陪审员 李少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