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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行非审字第00092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李洪交通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法行非审字第000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机构代码:66891782-0)。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洪,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1月7日作出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洪罚款贰佰元,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30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洪罚款贰佰元,加处罚款贰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远清

审 判 员  卞立跃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海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