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法行非审字第000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机构代码:66891782-0)。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洪,男,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1月7日作出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洪罚款贰佰元,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被执行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30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十日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NO.124352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洪罚款贰佰元,加处罚款贰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远清
审 判 员 卞立跃
代理
审判员 朱红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海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