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王民商初字第98-1号原告黄东龙,男,汉族。被告黄绪孝,男,汉族。被告阎玲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龙诉被告黄绪孝、阎玲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做出(2012)崂王民商初字第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告黄绪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查封了原告黄东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小型轿车一辆。因原、被告于2013年1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申请解除对原、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黄绪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黄东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