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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民初字第384号

么贵彭与么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么贵彭,么甲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么贵彭,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么甲全,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么贵彭诉被告么甲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贵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么甲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么贵彭诉称,被告么甲全于2012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每超期一天,付违约金5‰,担保人为么加倍,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被告么甲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么甲全与原告么贵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么贵彭借给么甲全100000元,2013年1月12日还清借款;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每超期一天,付违约金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么贵彭于庭审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么加倍的起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证人证言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么甲全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么贵彭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过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么甲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大勇

审判员  杨 东陪审员  朱书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家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