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海头镇海州湾生物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陆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雄,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北塘区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盛德路安居配套房新惠家园50-5号至50-8号二楼和50-7至50-8东侧三间一楼。法定代表人蒋荣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夏沁,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源申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号-1。法定代表人赵献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秦建芳。上诉人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北塘区鼎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源申泰贸易有限公司、秦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星辰公司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黄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云彪
审 判 员 陆晓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迪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