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商初字第187号
原告:张林燕。
被告:徐明江。
原告张林燕与被告徐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林燕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暂算至2013年3月14日利息为18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所涉借贷行为经本院结合系列案件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燕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新昌县公安局。
审 判 长 石伯灿
人民陪审员 商平和
人民陪审员 李少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