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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执字第391-1号

蒋志勇、赖海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蒋志勇;赖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391-1号

申请执行人:蒋志勇,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

被执行人:赖海明,男,汉族,海丰县人,1978年3月10日生,住海丰县。申请执行人蒋志勇与被执行人赖海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海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蒋志勇赔偿款人民币20605.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蒋志勇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汕海法执字第3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好平

审判员  徐生荣

审判员  钟坚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