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王松林,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长德,男,现年90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王松玉,女,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景生,女,现年3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克,男,现年2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王长德、王松玉、王景生、王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中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