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纪树婷。委托代理人张绍云。被告徐宽成。
原告纪树婷与被告徐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宽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树婷的委托代理人张绍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宽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树婷诉称,被告徐宽成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1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1年10月10日借款4万元、10万元,共计借款29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宽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查明,被告徐宽成先后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8月11日借款5万元、10月1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10万元,共计借款29万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四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徐宽成向原告纪树婷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还本付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徐宽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纪树婷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审判员 陈宽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璐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