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右民一初字第91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与张艺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艺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91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现住右江区中山二路12号。 被告张艺宝,现住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诉张艺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依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媚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