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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67号

毛晓春与毛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晓春,毛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67号

原告:毛晓春。

被告:毛利明。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晓春与被告毛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毛晓春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利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毛晓春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魏建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