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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769号

刘先文与钟六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先文,钟六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69号

原告:刘先文。

被告:钟六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文与被告钟六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先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先文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戴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