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769号
原告:刘先文。
被告:钟六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文与被告钟六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先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先文负担。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戴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