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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聂跃山与王周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聂跃山;王周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50号

原告:聂跃山,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久,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费维栋,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周汉,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跃山与被告王周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11年春节后应被告之邀到被告承包的安徽省砀山县阳光花园18—19幢楼从事房屋内墙粉刷工作。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款56300元,现剩余363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6300元。

原告聂跃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跃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跃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聂跃山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审 判 员  钟胜胜

代理

审判员  干思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