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温州圣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泊岙工业区瓯海石材市场进口石材A区2-5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
委托代理人:胡克肱。
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圣轩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图兰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3元,减半收取4316.50元,由温州圣轩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夏芬
审 判 员 谢海清
人民陪审员 王洲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施小碧 来源: